苏州昆山张家港积分入学新政策,3月1日开始申请

      2023昆山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积分入学办法》)的实施工作,根据《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各区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履行职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镇相应成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辖区内入学工作,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三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昆山市新市民子女,是指夫妻(含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双方中至少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昆山籍人员符合入学年龄的子女:

  (1)2023年4月30日前持有本市住宅类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2)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职业;

  (3)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本市居住满一年:

  (1)申请时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连续满1年的;

  (2)在本市范围内,已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申报时社保处于缴费状态,18个月以内社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1)有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有在昆法人登记证一年以上(2022年4月30日前)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2022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有与居住登记信息一致的住宅类租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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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积分入学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指根据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供学位数,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新市民子女到公办学校入学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积分入学学段为义务教育阶段的起始年级。起始年级指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非起始年级不适用。

  第六条 积分入学采取个人自愿网上申报的模式。

  第七条 新市民积分包括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先进典型、遵纪守法等五项指标,积分总值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

  先进典型、遵纪守法指标采用加分方法。

  2023年关于房产年限积分、学区认定及截止时间:

  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按《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赋分。     

  4月30日前尚未取得住宅类房产证的,如在5月31日之前取得住宅类房产证,可以纳入积分,共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区镇积分入学办理窗口受理住宅类房产证的积分登记及学区变更。

  第八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4月10日前公布当年度准入学校和学区;7月10日前公布准入学校可供学位数;7月19日前公布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7月27日前公布各学段准入名单。以上信息均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www.ks.gov.cn)公布。

  第九条 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港澳台侨人员,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产业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积分入学管理。昆山市荣誉市民“琼花奖”、昆山之友“并蒂莲奖”获得者由市商务局审核;驻昆部队现役军人、当年现役转业干部由市人武部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专家由市科技局审核;在昆工作或居住的港澳台侨人员分别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台办审核;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①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委人才办审核;紧缺产业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②由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市人社局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各区镇审核。相关部门应制定认定标准、审查佐证材料,汇总后交积分办。积分办核准后录取,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监护人所提供的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十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为当年度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参加积分入学管理的新市民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点击“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窗口,按《2023年招生入学填报手册(新市民)》提示分区镇、分学段进入系统,准确填写拟入读学校以及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录入相关附件。每个新市民子女只能申报一所居住地所在学区内的公办学校。所填报信息的有效日期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4月30日为止。

  第十一条 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管理由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受理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咨询解释、网上信息核对及资料现场初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4月10日至4月30日17时内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提交至所在地区镇便民服务中心积分入学管理窗口。窗口初步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与《积分入学申请表》《网上报名信息表》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起存档,实行一人一档。

  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户籍相关证明。

  2.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房产证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房产证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4.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法人登记证(2022年4月30日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2022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经营。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积分指标内容及计分方法》,制定材料核实和评分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咨询方式,同时负责相关积分内容的咨询释疑工作。对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居住登记信息;公安部门和法院负责核实遵纪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级和在昆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其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实);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及其子女住宅类房产证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总工会、文明办负责核实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负责核实新市民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评分,并在5月31日前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 6月1日至6月15日17时为申请人查分阶段。这期间,申请人可登录招生入学填报系统查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入学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窗口人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镇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于7月19日前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布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及各学校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

  第十八条 新市民子女根据各区镇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名,达到区镇准入线,但因所申请学校学位有限不能就读该学校的,家长须于7月20日至22日登录招生系统,根据区镇公布的二次填报志愿可供学位数第二次填报志愿,由系统根据家长志愿自动录取,区镇不作统筹协调。各区镇根据辖区内准入公办学校可供学位数、申请人积分排名和第二次填报志愿情况,公布各学段积分入学名单。在公布积分入学名单时,如遇积分相同但受学位限制而不能同时进入准入名单的,首先比较申请人参保年限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再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房产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得分高低,高者优先进入。当年度各学段积分入学准入名单,于7月27日前统一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布。

  第十九条 各区镇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底前将积分入学学生的纸质资料分发到各公办准入学校。

  第二十条 取得积分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凭有关材料原件在准入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时,各准入学校需要核实和受理以下必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居住证、住宅类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小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接受市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区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学校执行积分入学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教育局以及市、区镇监察部门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予以妥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监察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职能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积分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

  附注:

  ①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头雁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江苏省“双创人才”、江苏省“双创团队”领军、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姑苏重大创新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市双创人才、昆山市双创团队领军人才;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奖、苏州杰出人才提名奖、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

  江苏省“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江苏省“双创博士”、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对象、江苏省产业教授、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乡土人才“三带”计划(名人、能手)、姑苏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姑苏人才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除外)、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苏州海鸥计划入选者、昆山市双创团队核心成员、昆山市高层次教育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医学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文化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计划入选者、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

  ②本细则中“紧缺产业人才”是指: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原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选者);本细则中“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贴的人员。

  张家港积分入学政策

  一、申请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30日

  二、申请条件

  在我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的新市民申请积分入学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我市无产权居住房。

  满足以上条件的新市民,可为其子女申请入读我市对积分入学申请开放的公办幼儿园小班、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必备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户籍信息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显示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的,也予认可)

  积分入学常见问题解答

  1、积分入学可申请哪些学年段?

  答:目前我市积分入学只受理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初始年级申请。已就读初始年级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初始年级。2023年度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2019年9月1日 - 2020年8月31日出生)、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2016年9月1日 - 201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需提供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缓学证明或延缓入学证明。

  2、居民身份证丢失怎么办?

  答:用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的)也可办理积分管理申请业务。

  3、积分取夫妻双方的累计分数,还是只取一方的分数?

  答:夫妻双方均已纳入积分管理的,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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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本市买了自有产权居住房还可以申请积分入学吗?

  答:在本市有自有居住产权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5、孩子通过积分入读本市公办小学,如果要继续在本市入读公办初中,还需要再次申请积分入学吗?

  答:申请人子女通过积分成功入读我市公办小学后,如要继续在我市入读公办初中,需要再次申请积分入学。(通过积分入读我市公办幼儿园,要继续入读公办小学的,同样需要再次申请积分入学)

  6、去年申请过积分管理,分数今年仍有效吗?

  答: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

  附: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张委发〔201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市民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根据其个人情况、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积分落户、子女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和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本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按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均限起始年级)。

  苏州市户籍的新市民申请参加我市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六条 新市民子女按其父母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待遇,按就高原则,取申请人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是积分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是积分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通过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新市民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受理申请、统计排名、公示等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区)开展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积分落户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医工作,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解释。

  市财政局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八条 新市民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至现居住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后,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核查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系统中对资料信息进行核查并做评分操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信息、见义勇为信息、保安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二)市教育局负责对编外教师身份以及学历信息的核查评分;

  (三)市民政局负责对殡仪馆服务人员身份以及向合法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捐赠的核查评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权信息的核查;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核查评分;

  (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从事环境卫生岗位身份、垃圾分类工作及相关荣誉的核查评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驾驶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九)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体育技能和相关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母婴保健等信息,以及献血、居民健康档案、护理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二)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人员身份的核查评分;

  (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利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核查评分;

  (十六)市税务局负责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十七)市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的核查评分;

  (十八)市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造血干细胞采样及成功捐献、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等信息的核查评分;

  (十九)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数据支撑;

  (二十)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涉企资料、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系统传递的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前往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名单公示前,可向提交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积分管理窗口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入读所在镇(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

      第十五条 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需为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初始年级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已经在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学段可直接升入高一年级就读,跨学段升学(幼升小、小升初)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拟订当年积分入学的学位数,报市政府批准后,于5月中旬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十七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当年积分入学的学位数,分镇(区)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

  经排名未进入公示名单的申请人,由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根据向新市民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将不再安排。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积分入学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有自有居住全产权住宅房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含集体户口或户口挂靠在人才市场)的,子女入读本市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新市民积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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