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5号)第四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出现被新单位录用参保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