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交多少年?可以享受苏州终身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

有个人账户。在职时按月缴费,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相关条件后,不再需要缴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居民医保

没有个人账户。按年缴费,缴费一年享受一年待遇。

简单来看 居民医保一年一缴,只有职工医保退休后,不再缴费

交满年限后才可享受我们说的终身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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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具体有啥要求呢

(以下以市区举例,其他县市可参考)

职工医保退休

办理条件

1.在市区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对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参保人员,在省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

3.在本省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2021年12月底前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需满足在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注: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调动至苏州市的人员、按照国家安置政策规定由苏州市接收并安置的转业军官、符合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除外。

参保人员从办结退休医保待遇核定或年限补足手续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经本人主动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医保转移说明

参保人员在苏州大市范围外有职工医保实际缴费记录的,应当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前办理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将苏州大市范围外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记录转入至苏州市。

年限不足可补缴

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也可按灵活就业身份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

补缴收费标准:

月补足基数统一为7273元(持有经残联确认的《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按7273元的60%),补足比例为5%,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记个人账户;选择按月续交至至规定年限的,月缴费金额同灵活就业在职人员。

居民医保换算职工医保

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有苏州大市范围内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统一换算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换算标准(张家港、常熟从2023年开始折算):

2013年3月31日前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1年换算为6个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13年4月1日后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1年换算为4个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所称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参保人员按年申报参加本市各统筹区“非就业居民类”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不包括参加“学生少儿类”居民医疗保险的年限以及征地保养人员一次性纳入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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