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州落户政策公开征求意见!400积分!

       新的一年新的制度,苏州起草了新的户籍政策,不少条件都放宽了,积分落户分值为400分,苏州户籍居民凭本人及其配偶自有产权住宅,可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由迁移户口

       2023年1月2日至1月11日,为征求意见期,大家一起来看看内容。

       申请条件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市区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及以上。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4、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合法稳定就业

是指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含补缴)。社会保险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计分标准

积分落户项目计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组成。总积分值为基础分与附加分之和减去扣减分的累计积分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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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与随迁

申请方式:

需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分落户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随迁说明

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拟在租赁住宅房屋、直系亲属的住宅房积分落户的,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本人在市区无房产证明,同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落户在租赁住宅房屋的,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积分落户。

       再次强调一下

新政策还未实施,目前还是草案,大家可以先说说自己的看法,除了积分落户,苏州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内容上也有不少调整。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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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主要为有亲属是苏州户籍的,可投靠落户情况:

1、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

2、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

3、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

5、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6、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7、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8、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9、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10、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11、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12、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

13、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

14、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

15、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16、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

17、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本市户籍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向人社局申请办理

1、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2、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3、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4、符合苏州市人才落户政策的各类人才;

5、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1、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2、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4、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因省、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并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2、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

本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者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向侨务部门申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积分落户

按规定获准在苏州市区积分落户的人员,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

       家属随迁说明

1、在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满足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具体由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根据本地实际执行。

2、本市户籍居民凭本人及其配偶自有产权住宅可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由迁移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

是指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本市独立拥有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与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房屋共有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或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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