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医保异地生育如何报销?
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
享受待遇
1、产前检查费用
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检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3000元限额内,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2、生育医疗费
①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
②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生育保险规定结付。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
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4、一次性营养补助
按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计发。
报销流程
1、办理材料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和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等。
2、办理方式
女参保人员在外地产前检查、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再进行报销。
线下办理地点: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及待遇审核手续。线上办理
①“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掌上大厅-在线办事-本人生育报销”栏目进行申请。
②“江苏医保云”APP:通过“我要办-生育报销”栏目进行申请。
3、注意事项
①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②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产假期满的次月(办理时已产假期满的,于办理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一次性营养补贴于生育津贴拨付之月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温馨提示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且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只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期间,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可按规定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