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哪些条款不能少?
签劳动合同时哪些是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必须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找到新的工作值得恭喜!但是宝要提醒大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重要,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关于试用期
你要知道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能随便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一定要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合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放弃社保给补贴?不可取!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或者是一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工资。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